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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龙子太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童鞋案

发布时间:2018-12-17 浏览次数: 字体:【

序号

132018002620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沪监管宝处字〔2018〕第132018002620号

案件名称

上海龙子太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童鞋案

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

上海龙子太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

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
91310113768362201C

法定代表人姓名

陈曙天

主要违法事实

经查明:2018年4月,当事人生产的童鞋(型号:QBD-182)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上海市皮革质量监督检验站监督抽查,其中鞋类钢勾心、物理机械安全性能不符合检验依据和相关规定,综合判定为不合格,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。该批次产品共生产6双,单价52元,总货值金额312元,违法所得42元,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。   发现问题后,当事人已及时整改。

 

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:“生产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,下同)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的规定,除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外,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:

 

一、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。

二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贰元整。

总计人民币肆佰肆拾贰元整。

 

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
现要求当事人:

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,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(一)项的规定,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
 

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

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
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

 

备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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